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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大一起组织卖淫案判决

首犯被判死缓
2000-06-10 来源:生活时报 林 靖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9日讯今天上午,北京最大的一起组织卖淫案的首犯、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的29岁妙龄女郎刘春洋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涉案的其他人员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去年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在接到群众举报北辰花园7号别墅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后,立即组织30名民警前去执法检查,当场抓获卖淫女8人,嫖客6人,其中级别最高的是某省一名副局长。之后,这起卖淫案件的组织者刘春洋落网。

经查,刘春洋为吉林无业女青年,她于1999年3月以每年57.6万元的价格,租赁朝阳区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的一栋两层别墅,打着举办模特培训班的名义,设立卖淫场所,并先后聘用大专毕业的黑龙江无业女青年张芳菁,无业人员范少峰、冯军,山东农民范培祥分别作为领班、司机和服务员。刘春洋招募十多名卖淫女,并联系嫖娼人员数十人,在该别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数百次,最多的一天竟有50多名“客人”来此消费,出现荒唐的“排队现象”。刘春洋等人仅1999年5月30、31日两天就接待嫖娼人员80人,收入10万余元。

由于该栋别墅内经常传出乱叫声,且出入人员神秘可疑,引起周围居民的怀疑。几人最终被抓获。

涉案的北京某饭庄康乐园总经理刘宗建与该康乐园副总经理李建辉、桑拿部总管李敏、办公室主任任艳玲、娱乐部经理蔡萍、财务部经理刘彦秋、歌厅领班吴建群,共同利用该单位条件,长期组织、容留他人卖淫,共组织或协助组织10多名按摩女及歌厅人员向他人卖淫230多次,非法经营额达11万多元。

此外,北京某商贸中心经理齐建明在明知刘春洋开设卖淫嫖娼场所的情况下,为图私利,仍帮助刘春洋以支票换取现金8700元,用于卖淫犯罪活动。

在审理此案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刘春洋、齐建明、刘宗建3案共13名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被告人在各案及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各自罪责,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刘春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芳菁、刘宗建无期徒刑;判处李敏、李建群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同时还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范少峰、范培祥、冯军、任艳玲、蔡萍、刘彦秋、吴建群、齐建明1年至9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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